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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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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第三型(不及500瓩)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併聯審查應應該檢附什麼資料?
  1.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。
  2. 系統衝擊分析報告(無需系統衝擊分析者免)。
  3. 不及 500 瓩初步/細步協商發電系統工程圖說。
  4.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。
  5.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。
  6. 設置場所或地點之地籍位配圖。
  7. 併聯躉售登記單。

另外,依據 104 年 5 月 27 日業字第 1040006852 號函,基於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時,將另查驗該設備之雜項使用執照(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請領雜項執照證明文件)及設置場址之建築物、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,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,本公司受理併聯審查時,無需查驗前述文件。惟太陽光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者,仍應於申報竣工前仍核對使用執照正本,俾憑辦理併聯運轉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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