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訊息公告

公告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」
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告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,於110年1月1日施行,正式公告規範主要調整既設扣減方式,以既設裝置容量直接扣減義務,惟以20%扣減上限;並可搭配早鳥優惠(提前2年可享20%扣減上限),兩者採合計扣減,最高扣減義務達40%。

經濟部表示,本辦法優先規範契約容量 5,000 瓩以上之用電大戶,期先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,後續約300家企業受本辦法規範,須於5年內(114年)完成義務履行,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;後續每2年定期檢討本辦法義務對象範圍。

主要重點分述如下:
一、契約容量基準:公告規定調整以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判斷基準。
二、既設扣減措施:用電大戶的用電場所於本辦法施行前,若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,以該設備裝置容量扣減義務,但扣減上限為經濟部能源局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的20%。
三、既設扣減措施搭配早鳥優惠:公告規定調整為兩者採合計計算,最高扣減義務達40%。
四、同一法人義務可總歸戶: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,可合併計算義務,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;針對用電大戶自設再生能源,其電力亦可供同一法人任一電號上現地自用,無須再轉供至用電大戶電號。

相關網址:訂定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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